本版导读
我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百事通先生:
我是在一家台湾独资企业打工。进厂后一直担任保安队长。1999年辞去队长之职后仍在该厂干保安员。在1996年全厂员工曾与厂方订立过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后一直没有续订。现在看来老板对员工越来越苛刻了。逼得每发工资后都有不少员工自动离厂。我想自己也可能待不了多久。但我绝对不想白丢一两个月工资,自动离厂!
请问,如果我到时离厂,还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假如能的话,该怎样维权?请指教。
读者 尹先生
尹先生:
你好!对你反映的问题我们提点意见,供你参考。
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希望你能慎重考虑。
国家和地方政府为维护在外资企业招用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其用工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果外资企业经营者存在违法用工,克扣工资,侮辱人格,侵犯人权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一定非采取辞职或自动离职的方式(虽然这是你的权利)。最好的办法是按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由工会依法监督企业经营者的用工行为,代表职工提出保障合法权益的要求,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与资方或企业经营者进行交涉。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