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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4月07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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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不告官不究”导致企业违法规定横行无阻

劳动部门应承担起对企业“土政策”审查之责

据西安某企业的职工反映,他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员工上班每迟到一次,就要被处以300元的罚款,相当于大多数职工月工资的一半,虽有职工因不满这一规定走上劳动争议仲裁庭讨回了个人权益,但事后单位依然我行我素,这样有违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内部劳动规则仍畅行无阻,没有人来管一管。

按理说,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涉及到单位全体职工的利益,制订时应严格依法进行,履行法定程序,以保证其内容的合法性,维护全体职工的利益。但是相当多的企业只从经营者利益考虑而无视法律尊严和职工利益,制定内部劳动规则随心所欲。

劳动专家分析认为,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不按法定程序行使经营自主权,一方面是因为法律监督组织或劳动部门乏力造成的,尤其是劳动行政部门的缺位成为企业随意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主要原因。

我国《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也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进行检查,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以上规定都强调了劳动行政部门在法律监督上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但事实情况如何呢?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一名工作人员解释,由于经费、人力和制度缺乏保证,劳动监察部门处于一种“举报而后行动”的状态,主动全面的关于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审查行动很少,即使明显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受案处理的关于企业内部规则违法的个案,由于缺乏部门间沟通也可能继续在企业内放任。

而缺少了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律监督,职工监督、工会组织的监督力量又很薄弱,企业自定劳动规则便会愈演愈烈,“一言堂”,“土政策”就成为损害职工利益,引发劳动争议的引线。

相关专家建议,企业制定内部规则除了规范工会组织的监督力量外,应结合劳动行政部门现实,借鉴劳动合同鉴证制度,由企业将自制的内部劳动规则交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这样既可以解决劳动行政部门的力量不足,亦可从源头上监督把关,起到预防作用,从而避免了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违法条款的出现,劳动者权益也可免受侵害之苦。

■宋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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