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档案纠纷应纳入劳动争议
近年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档案问题发生的纠纷日益增多,不少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关系后扣押档案而影响了重新就业。但是,档案纠纷被排除在劳动争议之外,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一般不把档案纠纷作为劳动争议予以受理,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档案纠纷投诉无门,一些用人单位借此以种种理由扣押劳动者档案,致使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笔者认为,这种现象应尽快得到纠正,把档案纠纷纳入劳动争议处理的范畴。
档案纠纷纳入劳动争议是由职工档案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笫2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该规定第9条又详细规定了伞业职工档案包括的10个方面的内容。从内容上看,企业职工档案和职工个人劳动权益密切相关,是劳动关系运行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特别是职工档案中的岗位技能考核、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等材料,对职工重新就业时的劳动权益有直接影响。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一方面要通过试用期对劳动者进行考察,更重要的是通过查阅档案来全面地、历史地了解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得不到劳动者的档案,就难以对劳动者进行全面审查,这将影响对劳动者的使用,进而影响劳动者的自身利益。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还明确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这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是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获得的劳动权利。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按规定传递职工档案,则属于对职工劳动权利的侵害,亦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对档案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肯定或否定裁决,从而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这一方面的合法权益。
■刑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