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下岗职工与新单位是劳动关系吗
百事通先生:
甲厂下岗职工李某(有下岗证)到乙厂工作(聘用合同期5年),李某在乙厂工作了3年,乙厂裁人要与李某解除聘用合同,李某提出要乙厂支付经济补偿金,乙厂不同意。请问:
1.李某与乙厂属于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2.李某与乙厂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3.乙厂是否应该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
王先生
王先生
您好!李某虽持有下岗证,但如仍与原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根据劳动者不得有双重劳动关系的原则,则其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不具备合法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能属于一般经济性契约,双方只是劳务关系。因此,当一方提出解除劳务关系时,不能按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李某申请仲裁该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成立,不能受理。但李某在下岗期间,自谋职业是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的,关键在其找到工作再就业后应及时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对此,应对其进行正面引导。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