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致职工死亡应算工伤
于某是一家焦化厂工人。2001年11月20日当班期间,其经过厂区内铁道口,被正在作业的铲车挂倒压死。据该厂安全制度规定,机动车在厂区铁道路口作业时,应当设置安全标志牌和安全监督员,确保作业安全。但在于某经过铁道路口时,铲车作业既未设置安全标志牌,也未设置安全监督员。
事故发生后,焦化厂没有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上报情况,也未提出认定工伤报告。在于某妻子周某的强烈要求下,厂方口头答应按工亡处理,之后又后悔,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周某只得向劳动仲裁申诉,要求调查事故原因,给予工亡认定,解决保险待遇。
仲裁委认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生产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职工意外伤害、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要求: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本案于某死亡事故发生后,企业不及时报告,出尔反尔,推卸责任,使工伤认定和善后处理受阻,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周某在企业不承认其夫工亡的情况下,及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应予以支持。
仲裁委裁决,经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于某系工亡;焦化厂向申诉人支付其夫因工死亡保险待遇。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