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企业调解应注意的ABC
企业调解是指劳动争议的有关各方将争议提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是一种诉讼外调解制度。仲裁庭调解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在争议双方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共同参与下,由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主持,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两种调解是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的两种基本方式。对于预防劳动争议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均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调解实践工作中经常出现一些令劳动者很不满的情况。
吴寿川是某建筑工程公司职工,2002年1月28日,因终止劳动合同、补发生活费及养老金等问题与企业发生了劳动争议,将企业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要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先予以调解。但直到5月27日,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才出具了调解意见书,上面写着吴寿川于4月10日申请调解,但未达成协议。而吴寿川表示自己从未答应过调解,也未填写过《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即使同意调解哪有这么长时间(几个月)。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章企业调解第10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的规定,调解委所说的4月10日至5月27日也超过规定十几天时间。对一个简单的劳动争议竟拖了9个月时间不得解决,吴寿川很是不满。
其实,《劳动法》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调解有详细的规定,在时效方面,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如经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按实际天数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即连同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天数在内,申请仲裁的时效最长不得超过90天。
在实践中,存在有以下几种不当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方式。1.口头调解。这种调解以口头形式,不履行书面手续,一旦有当事人反悔,就无据可查。2.强制调解,不管当事人的意愿,甚至采取强制措施。3.久调不解。由于调解者及其它外在因素,搞“马拉松”式调解。4.越权调解,由行政出面,造成当事人地位、权利上的不平等,影响公正性。
上述现象,既不合法,也不利于劳动争议的公正处理,有时甚至会激化矛盾,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出现。所以作为一名调解人员,应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焦点,合法、灵活、公正、及时的调解,化矛盾于无形中,减少诉讼,为劳动者营造一种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不要让他们整日忙于官司,影响工作和生活。
另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是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呢?根据《劳动法》第79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规定,可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争议处理的第一道程序,但其不是必经程序。
■本报记者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