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劳动监察条例》呼之欲出
单位强迫加班加点、无故克扣工资怎么办?大部分职工都是心有怨气而不敢据理力争,怕的是因小失大,丢了岗位,一些职工想举报却又害怕受到打击报复,千叮咛万嘱咐政府信访部门或报社为其保密或根本不提供联系方式和姓名。这样就使问题很难得到解决。
按说以上问题按照国家《劳动监察法》之条款,职工可以去找劳动部门下属的劳动监察机构去解决,这样既可以部分避免职工直接与企业对抗,还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但事实情况却存在不足。在一些劳动监察部门特别是区县劳动监察部门,职工去反映问题的时候,他们不是嫌“事情小”,就是说人手不够没时间,总之以种种理由推托。而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区县劳动监察机构也确实存在有人员少、经费少、条件差的问题,另外,他们在执法的过程中也存在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缺少具体惩罚依据问题。
广大劳动者和劳动监察部门都盼望能有一部法律文件规范这一工作。
7月28日在西安举行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草案)》终于走上议程。
《条例(草案)》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动监察员;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举和控告。劳动监察的职责除了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外,还对用人单位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同时,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举或者投诉。按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举报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接待室,指定专人受理投诉举报。对举报的问题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最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90日。案件查结后,在7日内将制作的行政处理文书送达当事人。
《条例(草案)》还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的下列事项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如招(聘)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支付劳动者工资;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劳动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备案等。
按照规定,劳动监察员有权进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场所,检查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查阅或者复制必要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采用笔录、录音、照相、摄像等方式取得证据;还有制止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权力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参加劳动保障年度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材料;阻挠劳动监察人员依法监察;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询问通知书和限期改正指令书;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且拒不改正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劳动监察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草案)》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后作了部分修改,今年9月24至28日将在西安举行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对《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如果按照条例规定具体落实,监察机构得到健全,执法依据具体充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会得到更有效保护。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