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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9月22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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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被开除,该!

廖某系一家粮油购销公司会计。2001年春节前夕,他从公司出纳员处取走现金6万元,归个人使用。几个月后,廖怕事情败露,采取做假账的手法,将挪用的6万元公款虚列在财务往来账上。直到2002年3月,廖某才将挪用的公款如数归还,挪用时间长达一年之久。

2002年6月,廖某又以县粮油购销公司需收购粮食资金为由,从县粮食局财务科领取现金10万元。此款未列入粮油购销公司财务账,也未向公司领导汇报。直到2002年12月份,县粮食局监审科在年检发现此事,多次督促,廖某才归还了5万元,直到今年3月份才将另外5万元归还。

鉴于廖某两次挪用公款,粮油公司决定将其开除。但廖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委认为,廖某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挪用时间长,虽已如数返还,但其作为财会人员,所犯错误是严重的。仲裁委经调解不成,裁决维持粮油购销公司对廖某作出的开除决定。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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