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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9月22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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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不得强迫职工入股或集资

百事通先生:

我是西安某企业一名工会工作者,今年我们单位在改制过程中,已让企业的中层干部每人交5000元集资款(或债转股),最近,厂里又准备让职工先集资,如果集资款给职工还不了,就改为将集资款改为职工股,有的职工不愿意,但又怕单位让其下岗或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改制企业强行让职工集资或入股,这种做法对吗?国家有无政策依据? 西安 刘林

刘林同志:

对于你来信反映的问题。我可以肯定答复你,你们厂的这种做法是不对的,是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根据劳部发[1998]34号《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实施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在职工投资入股方面,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人人投资入股,允许少数职工不入股。因此,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安排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你们单位在改制过程中不能强迫职工集资(或入股),应采取自愿的。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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