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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11月06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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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租借《再就业优惠证》,没收!

据《工人日报》 辽宁省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近日强调指出:《再就业优惠证》只限本人使用,凡转让、出租、借用《再就业优惠证》的,将发证机构予以没收。

据了解,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过程中,部分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但并未用来创业使用,而是把它高价租给一些个体经商者,这部分个体经商者利用《再就业优惠证》可以享受到优惠条件,偷税漏税。

按照规定,《再就业优惠证》只限本人使用,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政策支持和资金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据悉,沈阳市劳动部门将于近日对《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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