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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07月02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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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制订了有关典当行管理的暂行办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典当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以及对典当机构的监督管理。

该《办法》明确:凡具有500万元以上的实收股本金,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完备的典当行章程,并具有固定、安全的营业场所和必需设施的经济实体可申请设立典当行。

典当行的申请设立,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准,取得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向公安部门申领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央行强调,禁止设立个体典当行,禁止非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典当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摘自《上海供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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