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职工、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中规定,必须落实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拖欠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费,否则企业及负责人将受到经济处罚。严格控制特困企业用于购车、购房、接待等方面的开支,在其基本帐户银行开设“困难企业最低工资保付户”,用于在岗、待岗和离退休人员费用开支,并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摘自《信息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