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不如实标明产地也属于欺诈行为
眼看夏季来临,个体户张某从江苏某地购进了一批电风扇。由于张某所在城市的人们对于上海产品有种近乎迷信的崇拜,有些小聪明的张某便在这批电扇的价格牌的产地一栏中标明为“上海”。这一招,果然迷惑了众多消费者,张某的电扇生意比其他同行要红火许多。但是,纸毕竟包不住火,电扇上本身的铭牌揭露了事实真相。于是就有三三两两的消费者找上门来,要求退货,并以张某的行为属欺诈为由要求双倍赔偿。对此早有准备的张某则答复说:退货可以,但只有售卖假货才能适用双倍赔偿,自己店里的电扇从商标到价格等内容都属实,仅是误标了产地而已,因而拒绝了消费者双倍赔偿的要求。
张某的看法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即使是声名显赫的王海,获取双倍赔偿的方法也仅是知假卖假这一手段。但是,根据有关法律,张某的行为确属欺诈行为。欺诈,在我国法学理论中,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用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歪曲、掩盖事实真相的手段,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陷于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进行民事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文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商品产地正属于消费者的知情权的范围。张某不如实标明电扇的产地,造成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符合欺诈的法律特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根据这一规定,张某应当双倍赔偿消费者,张某将为他自鸣得意的小聪明付出代价。
(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