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1998年07月01日
经济与法
03

法律保障公民就业有哪些规定?

《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拓宽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劳动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各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这一规定明确了政府提供就业服务的职责主要就是发展作为劳动力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所。

《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规定说明,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的就业除由《劳动法》予以保障外其他法律、法规可以有特别的规定。

国家1990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就业保障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明确规定:一是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二是明确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残疾人就业指导方针;三是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就业的,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实行税收减免,在经营条件上给予扶持。

我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对退役军人工作安置作了具体规定:一是退伍义务兵原是农村户口的,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用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二是退伍义务兵原是城镇户口的,且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各接受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劳动法》第九十四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还规定,对违法使用童工的个人和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个人或单位承担。

(樊振忠)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