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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7月01日
经济与法
03

我朋友的行为属于自首吗?

编辑同志:

我有一个朋友从事财会工作,私下贫污公款3000多元,单位领导听到反映后找他谈话,他如实交待了自己的问题,并且退回了贪污的公款,又在家人的陪同下向检察机关作了交待。请问,他这样做是否属于自首?

何维林

何维林同志: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就是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虽然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传唤询问,或者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自动投案的。如实全部交待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的本质特征。接受审查和裁判,是指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后,必须听候、接受司法机关的侦察、起诉和审判,不能逃避。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这些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分子有自动投案的诚意,但因伤病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自己一时不能前往投案,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写信、打电话的方式投案,自己随后到案的;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仅因为行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的;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实已经准备去投案,或者是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具有上述这些情节,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就应当看做是自首。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朋友的作法应该被视为自首。

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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