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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7月01日
经济与法
03

私自签订旧汽车买卖协议无效

1997年12月6日,谢某甲与谢某乙签订了一份《旧汽车买卖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谢某甲将自己一部旧龙江牌小六轮汽车以120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乙,谢某乙在汽车交付时支付买车款5000元,剩余7000元在三个月内付清。协议签订以后,谢某甲把汽车及车辆行驶证等有关手续交付给谢某乙,谢某乙也付给了谢某甲5000元买车款。同时,谢某乙还向谢某甲出具了7000元欠条一张。1998年3月,谢某乙欠款到期,谢某甲多次向谢某乙催要所欠车款,但谢某乙却以种种理由推脱。在索款无效的情况下,谢某甲不得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谢某乙支付其7000元欠款。

1998年5月7日,法院审理该案后作出判决:1、谢某甲与谢某乙签订的《旧汽车买卖协议书》无效;2、谢某乙返还谢某甲龙江牌小六轮汽车,谢某甲返还谢某乙车款5000元;3、其余经济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对此,谢某甲和许多群众都百思不得其解?

法院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经济合同法》第4条和第7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牟取非法收入”;“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同时,该法第16条还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在本案中,谢某甲与谢某乙签订的《旧汽车买卖协议书》实质上是一份经济合同。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进行旧机动车辆买卖必须办理车辆交易及过户手续。而谢某甲与谢某乙为偷逃交易和过户费用,私自签订了《旧汽车买卖协议书》进行车辆买卖,违反了上述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该合同是无效经济合同。

在此,笔者请进行旧机动车辆交易的车主们注意,为使你的车辆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切记到有关部门办理好车辆交易过户手续!(谢昌跃黄伟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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