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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3月12日
工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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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不是企业财产

案情:2002年9月16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处理一起货款纠纷案强制执行时,将江西锅炉化工石油机械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工会的工会经费27900元强制扣划至阜宁县人民法院。

据了解,江西锅炉化工石油机械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于1992年经上级工会批准,依法成立,并于1998年3月依法取得了社团法人资格,是相对于企业独立的社团法人。

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工会经费被非法划拨的侵权案件。关键的问题是:工会经费的性质和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

工会经费是工会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工会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也随之转移,一般工会经费在银行单独开设“工会经费集中户”,工会经费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主要用于基层职工的教育和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工会经费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非法划拨。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基层工会只要符合《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一级工会审核并办理法人登记,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在实践中,人们往往认为企业工会属于企业内部的一个部门,工会经费属于企业所有,而不了解基层工会与建立工会的企业法人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企业或企业工会对外发生的经济纠纷,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工会依照《工会法》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独立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工会经费不是企业行政经费的一部分。所以在该案中,企业工会没有替厂行政偿还债务欠款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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