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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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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为非公企业职代会定“规矩”

据《工人日报》 5月29日,福建省审议通过了《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明确界定了非公企业职代会五项基本职权。尤为引人注目的是,该《规定》还明确以“票决”方式选举产生非公企业职代会的职工代表,据悉,此举在全国尚属首次。

福建省此次出台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根据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政策要求,并结合福建非公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界定了职代会的五项基本职权: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重大问题的审议建议权;对企业集体合同、工资协议以及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审议通过权;对企业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厂务公开等情况的监督权;根据企业的要求,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权;以及对职工代表的选举权。

值得关注的是,《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九条明文规定,非公企业的“职工代表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据福建省总工会副主席赵志伟介绍,此次福建率先要求在非公企业“票决”职工代表,主要是考虑到非公企业职工利益主体身份明确,人际关系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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