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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2月03日
经济与法
03

企业破产时如何依法清收货款

作为向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难免会遇上贷款企业破产的情况。因此,银行不仅要研究防止企业破产的对策和措施,也要研究一旦破产时如何依法清收贷款的问题。

一、及时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申请破产有两种:一种是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一种是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申请宣告破产。无论是哪一种,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都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而且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在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要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关财产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所以,一旦知道借款企业被申请破产的信息,作为贷款银行就应抓紧时间,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收集和提供贷款的证明材料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需注意的是,如贷款尚未到期,也应视为到期贷款及时申报,但要减去到期利息。根据《破产法》和银行的实际,贷款银行在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时,主要应提供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1.贷款余额帐的复制件、利息清单。

2.贷款的担保方式。采用抵押担保的,要列出抵押财产的明细清单;采用第三方担保的,要提供担保函。因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要分别登记,处理结果不一样。

3.贷款事实成立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借款合同、借据、贷款指标通知单等。

4.其他与债权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依法参与债权人会议。

《破产法》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按《破产法》的规定主要有三条:一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二是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三是讨论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贷款银行在行使这些职权时必须认真负责,既要坚决维护自己的利益,又要客观公正地对待其他债权人。此外,如果发现债权人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有损银行权益的,要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保银行清收贷款的权利不受侵犯。

三、充分行使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它包括抵押款、质权、留置权等。《破产法》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是现阶段保证贷款资金安全的最有效方法,即借款人破产,银行就可以依法成为别除权人,如数收回贷款。如果担保物的价款不能清偿全部贷款,剩余部分还可依照破产程序受偿,由于别除权人行使权利将会影响到其他债权人利益,所以,采用抵押担保的银行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等证明材料,并出席债权人会议,如实回答其他债权人的质询,接受对其别除权的审查。总之,采用抵押担保方式贷款的银行,在借款企业破产时,一定要充分运用法律对别除权的规定,优先对抵押物进行拆价变卖从而收回贷款。 (王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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