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使用假币是违法行为
张某在南方打工期间,出于好奇从朋友手中以500元购得面值为100元的1万元假币。元旦前夕,张某因家事回乡后,抱着侥幸心理,常常在晚上用假币在夜市消费,后被人识破后告发到公安机关。结果,张某以“使用伪造货币罪”被判拘役六个月,并处以1万元罚金。
我国《刑法》第172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的这一条,规定了两个罪名:
其一、持有伪造货币罪。构成本罪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持有伪造货币的行为,不仅指行为人随身携带伪造货币,而且包括行为人在自己家、亲戚朋友处保存伪造货币,自己或者通过他人传递伪造货币等行为。2、必须明知所持有的是伪造货币。如果不知其是伪造货币而携带或保存的,不构成本罪。3、所持有伪造货币较多。
其二、使用伪造货币罪。构成本罪应具备以下条件:1、使用伪造的货币,包括用伪造货币购买东西,把伪造货币存入银行,用伪造货币还债等。2、明知其使用的是伪造货币。3、所使用的伪造货币较多。具体多少数额是“较多”,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鲍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