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如何在诉讼中保护经济权利
诉诸法律是民事争议、经济纠纷、损害赔偿等纠纷的最权威的解决方式。当事人起诉、应诉仅仅是个开始,还必须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经济权利不被悬空。
在依法保护当事人利益上,民事诉讼中有以下两种方式可以采用:
一、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前,认为可能因为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比如出卖、转移、隐匿财物以及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时,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以限制当事人对财物的处分。
人民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一般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申请或采取诉讼保全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诉讼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不能申请财产保全。(二)只有当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或者可能造成财产的进一步损失时,才可适用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可以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
为了保证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不当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有所补偿或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保全,人民法院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财产一经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动用。申请人如果败诉,还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受到的财产损失。
二、先行给付和先予执行。
先行给付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原告当时困难,责令被告暂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财物而采取的一项临时措施。可以适用先行给付的案件有:原告给付赡养费、抚育费和抚养费的案件;追索抚恤金、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其它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事实裁定是否先予执行。符合下列条件的即可提出申请: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②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上述措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以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