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商场一旦发生火灾职工应尽疏散义务
去年秋季,某大型商场特在四楼营业厅开设了秋季服装自选市场,品种多、质量好的商品引来顾客盈门。10月的一天晚上,不知何故,该自选商场内的西北角突冒浓烟,转瞬即变为明火,且大有蔓延之势。众多顾客见此情景不由惊恐失色,争相拥向狭小的出口逃离火场。而商场负责该处自选市场的两位女职工小王、小李遇此突发事件,一时六神无主、呆若木鸡,既未做出任何反应,更未能向在场顾客指出消防通道。结果,火势虽未变大,但急于逃离火场的顾客却相互拥挤、碰撞、踩踏,造成多人受伤。消防部门接到火警赶到现场,了解了以上情况后,当即做出了对班组长小王拘留十五日、普通职工小李拘留七日的处罚。
《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在服装自选市场这一公共场所内,发生火灾,身为该商场负责这一自选市场的工作人员小王和小李,依据这一法律规定,负有组织、引导顾客疏散的义务。但她们由于自身的主观原因,未尽此义务,而导致顾客相互拥挤、碰撞而多人受伤,已产生了一定的法律后果。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消防部门对她们实施了拘留,并考虑到小王身为班组长,负有更为重大的责任,而对二人做出了程度不同的处罚。(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