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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2月03日
经济与法
03

我能要回这套真皮沙发吗?

编辑同志:

去年10月,我因需要资金购买一辆出租车,就以自有的一套真皮沙发作为抵押物,向王某借款一万元,并约定“在去年12月底前归还借款及利息计1.05万元,如到期不归还,沙发归王某所有”。后来因出租车营运效益不好,我不能按期归还。我请求王某延期两个月,但他不同意,并声明真皮沙发已归他所有。由于这套沙发价值超过1.1万元,我觉得划不来。请问:王某能否取得沙发的所有权?我能要回这套真皮沙发吗?

何强

何强同志:

据来信所述,我们认为,王某不能直接取得这套真皮沙发的所有权。

抵押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在附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形成过程中,债务人一般处于被动地位,往往对债权人提供的金钱或商品有迫切的需要。而且债务人在开始以财物作抵押担保之时,都抱有按约履行债务的诚意,并考虑到自己有能力按期履行债务。故而也愿意以价值高于债权数额的财产作抵押,很容易接受不公平的条件。对于债权人来讲,为谋求其债权能够获得充分担保,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在价值上远远高于债权数额的担保财产。可见,如果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而不能按约履行债务时,让债权人直接获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这对于债务人来说,显然是极不公平的,而且容易引诱债权人乘债务人急迫或穷困的情势而侵占债务人的财产利益,甚至会出现债权人采取种种手段,恶意阻碍债务人履行债务,以达到获取抵押担保财产之目的。有鉴于此,《担保法》第40条明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综上所述,结合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你与王某所作的“如到期不归还,沙发归王某所有”的约定,由于违反了《担保法》第40条规定而属于无效,没有法律约束力,王某不能据此直接获得沙发的所有权。如果你能尽快归还借款本息,则对这套真皮沙发仍然享有所有权。如若你不能归还借款本息,则王某可以按照《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权实现方式和程序,以拍卖、变卖沙发或者以沙发折价等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并将超过债权数额的剩余价款部分返还给你。 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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