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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3月03日
经济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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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管理新规定

矿泉水地热水须取之有“道”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近日发出通知,就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出台新的规定,以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

通知规定,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统一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资源状况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严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企事业单位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收,并及时全额上交财政。企事业单位已经缴纳矿泉水、地热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依法转让矿泉水、地热水的采矿权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摘自《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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