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 呆账冲销仍是大锅饭体制
- 不可片面强调发展信息产业
- 严管棉花市场
- 今后不能用财政的钱办企业
- 警惕下世纪科教人才低谷期
- 药价下调方案引发反响
- 淘汰过剩就是发展经济
- 国企“当家人”全部民选
- 国家今年重点整治隐形收费害苦企业
- 矿泉水地热水须取之有“道”
- 中国市场步入“微利时代”
- 京城“黑车”屡禁不止
- 图片新闻
- 200多座城市陷入垃圾围城
- 二十六人就医花掉490万
- 深圳十六位国企老总悄然下岗
- 哪些单位及职职工要参加医疗保险改革
- 法国时兴“工厂商店”
- 职工得了重病由谁管
- 企业打破采购“暗箱”每年避免损失百万元
- 我国每天有1500家公司 “执笠”
- 沧州一场大火烧了十二小时九万平方米商场无一消防栓
- 我人口自然增长率首次降至10%
- 宁 波 原 市 委 书 记等 40 名 干 部 受 审
- 广州市财政局长被抓
- 保健药品将不复存在
- 广告
国家出台管理新规定
矿泉水地热水须取之有“道”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近日发出通知,就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出台新的规定,以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
通知规定,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统一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资源状况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严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企事业单位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收,并及时全额上交财政。企事业单位已经缴纳矿泉水、地热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依法转让矿泉水、地热水的采矿权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摘自《西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