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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3年12月11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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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落实难度大,国有企业负担加重,企业破产步履维艰,股份制试点不规范,内部职工股陷入混乱——

企业改革:一本难念的经

据《中国信息报》今年以来,企业改革试点取得了显著效果。各地贯彻落实《条例》,企业自主经营的状况进一步改善,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落实《条例》难度依然很大

第一,老工业基地,实行计划经济最早,旧体制最完备,政府管企业的惯性大,企业对政府依赖性强;

第二,亏损企业太多,1991年,全国国有企业亏损面为28%,亏损额926亿元。1993年上半年,亏损面达31.1%,这些企业如何执行《条例》,各地普遍缺乏信心;

第三,些地方、企业对《条例》缺乏全面、正确的理解,有的企业认为落实《条例》是政府的事,消极等待,没有紧迫感;

第四,有的政府部门对下放给企业的权力仍紧抓不放,对企业干预过多,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难以全面落实,如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和拒绝摊派权等;同时,有的政府部门该放的权力放下去了,但应当承担起来的宏观调控、行业管理、市场规范和协调服务职能却未能及时承担起来,使得政府职能出现了“断层”,部门保护、地区保护和市场分割依然存在,市场发育不完善,一些垄断性行业(如铁路、电力、金融机构)不正之风盛行,加大了企业走向市场的难度;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企业在进行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和组织结构调整时,该精简的人员精简不了,想进的人员进不来。没有良好的外部环境,企业不可能放开手脚,充分行使经营自主权。

股份制试点不规范

一是不少地方压指标、赶进度,没有严格按规范化要求办事,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结果导致部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个人化,内部股公众化”;二是一些老企业改制的股份制企业机制转换缓慢,没按新的制度运行,有些政府部门仍然沿袭老办法,象管国有企业一样来管这些股份制企业,针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问题,有关部门进行了全面清理,但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负担日益加重

一是债务负担,据统计,1992年末,预算内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4000多亿元,各项专项贷款余额4200亿元,合计8200多亿元,贷款利息远超过企业实现利润;二是税收负担,国有企业税负高于其他企业,流转税占全部上交财政利税费的比重越来越大,挤占了企业的利润,以预算内工业企业为例,1985年到1991年,比例从58.3%上升到78%;三是人员负担,企业冗员过多,普遍在30%以上,离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达22%,有的老企业比例已达1:1;四是社会负担,国有大中型企业办社会的负担尤其沉重。

四、企业破产步履维艰

企业实行破产制度,是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淘汰落后企业的法定形式。自1988年实施《企业破产法》至今年上半年,先后已有356家企业依法实行了破产,其中国有企业88家,处理了一批长期亏损的企业,促进了一些微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是也有一些长期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很难实施破产。主要原因是:《企业破产法》发布后,《企业破产法实施细则》至今未能制定出来,破产企业的债务难以处理,尤其是企业欠银行的贷款,无法冲销。破产企业的职工难以妥善安置。

五、内部职工股混乱

一超比例发行。按规范要求,定向募集公司的内部职工股不超过总股本20%。据调查,在规范意见下达之前设立的股份公司,许多超过了这个比例。

一超范围发行。规范意见对内部职工股范围做了严格界定,但有些省超出了范围,其中主要的是给法人股单位配售了一定比例的职工内部股,海南一公司有254个法人入股单位,全部按比例配售了职工的内部股,遍布除西藏外的各个省市自治区。

一关系股和权利股泛滥。一些公司反映,如内部股不给当地邮局,连往来的邮款、邮件都扣住不发。也有些企业负责人反映,银行、电力、公安等地方权力部门也要适当照顾些内部职工股,否则事情难办。在发行过程中,也有个别公司主动向一些客户和权力部门送一些内部职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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