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名词解释
产权
“财产权利”的简称。产权,是现代产权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通常有两种含义:一是财产所有权,即由法律加以维护和强化的最高占有权,这是产权最基本的含义;二是财产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和处置权,即对某种财产的实际占有权。在财产出现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权分离的情况下,会有这样一种关系,即人们对资产没有所有权,却拥有一定时间和一定程度内的使用、收益、转让和处置的权利。我国国有企业中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分离,就是要保证企业对其使用的资产有充分的占有权和支配使用权,使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或相对的企业财产。
公司制
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来划分的、现代企业的一种基本组织形式。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组织大规模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重要的、富有生命力的经济组织形式,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法人实体。规范的公司可以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机制,同时也便于筹集资金、分散风险。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同类型。它产生于17世纪初期的欧洲,19世纪后半期广泛流行于资本主义各国。
有责任公司
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织,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公司。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公司不发行股票。股东各自的出资额,相互间协商确定。在各自交付其应付的股金后,由公司出具书面的股份证书,作为各自在公司中享有权益的凭证。公司不公开出售其股份,也不允许其股份在证券交易所发售。 (2)公司的股份一般不得任意转让。如遇特殊情况需转让时,须经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且其它股东有优先购买权。(3)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4)股东一般直接参加公司管理。(5)帐目可以不公开,资产负债表一般不公开。我国1979年7月1日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在我国举办的中外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对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转让和合营各方的责任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组织形式之一。由有限责任股东组成,全部股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负有限责任。由一定数目的股东发起,发行一定数量的有面值或无面值的股票,由认股人承购。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按其持股数拥有对公司的监督权、表决权、红利分配权和清理时的财产分配权,股东只对公司负责,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公司除可以发行普通股票之外,还可发行公司债券、优先股票等,以便筹集所需的资金。公司是法人或法律上的整体,筹资手段较多,能广泛吸收各类资金,股票可以转让。公司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公司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可以由专人员进行管理,小股东对公司事务事实上无权过问。股份有限公司于17世纪初期出现于欧洲,19世纪后半期起广泛流行于世界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