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国家对三种企业实行六项优惠政策
国家计委决定对国家骨干企业、“拳头产品”企业、“关键技术”企业实行六项优惠政策;
一、有条件的企业适当提高折旧率,进行固定资产重估;二、经批准,可从折旧基金中提取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用于技术改造;三、根据企业技术开发的需要和经济条件的可能,允许企业按销售额提取1—3%的开发基金计入成本;四、内地企业承担国有重点技术和关键设备的,经批准,可参照实行沿海地区进口关税和增殖税的优惠;五、技术改革和技术攻关、开发所需资金和外汇,除主要靠企业自筹外,中央、地方在资金安排上,优先予以支持;六、为实现企业“八五”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所需的资金,应纳入承包计划和厂长目标责任制。